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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照顧服務員』需要符合什麼資格條件呢?

家人若生病住院時,對每一個家庭成員來說都是重大事件,除了維持正常生活運轉外,家人還得輪流到醫院照顧病人。當然,還有一項選擇可以減輕家屬照顧生病者之辛勞,那就是聘用醫院照顧服務員代替家人,在住院期間照顧生病的家人,但是,您知道在醫院照顧我們家人的『醫院照顧服務員』需要符合什麼資格條件呢? 

衛生福利部為促進醫院照顧服務員服務品質,保障病人安全,特訂定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於102年7月17日修訂),規定經醫院提供或洽由照顧服務業者安排,在醫院內協助照顧住院病人之人員均要遵守該要點規範。醫院針對照顧服務員執行之業務,也應該建立管理、監督及查核機制,並負起監督之責任,確實保障病人住院期間之安全照護。所以,在醫院提供服務之『醫院照顧服務員』均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且每年至少體檢一次,檢查結果需符合規定。如罹患經醫師診斷不適合從事照顧服務之疾病時,應立即停止服務,但經治療複檢合格者,就可再回職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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