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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 隱身於個人部落格 照樣開罰

邇來臺南市衛生局接獲數起民眾檢舉網路部落格中充斥食品廣告,內容包括減肥、壯陽、治療癌症無奇不有。個人部落格中刊登違規食品廣告,是否就能規避處分?答案是否定的。

登入這些部落格,包括「文章」、「相簿」甚至「基本資料」,盡是各類食品廣告訊息,含聯絡方式、費用及銀行帳號等資料,顯見版主為實際受益者,況且廣告之特性──只要不特定的第三人可獲得之商品資訊,意圖激起他人購買慾望,刊登者即符合廣告行為。

臺南市衛生局胡局長呼籲不論是個人部落格、網拍或上網開設店舖販售食品,除考量食品的衛生安全外,亦需注重廣告文宣之合法性,不得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涉及醫療效能等誤導消費者行為。若違反規定,一經查獲屬實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之規定,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法第2項規定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有意上網拍賣的民眾,務必參考衛生署食品資訊網之「食品廣告標示解釋案例」及「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公告,瞭解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範,以免觸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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