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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修正,精神病患醫療照護有著落!

為加強精神病患者之醫療照護,並完善其相關權益之保障措施,我國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制定公布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但由於近年來,隨著工商社會發達,民眾精神壓力增加,連帶造成精神病人日益增多,有關精神病人之醫療照護與權益保障,值得政府特別關切,經檢討後認為本法相關規定已不足以因應精神病人權益保障需求,故本署乃擬具「精神衛生法」之修正草案,共計七章六十三條,本法於檢討與修正的過程中,曾經召開多次會議,廣泛徵詢各界建議,於陳報行政院之後又再召開七次的審查會,彙集司法院以及各部會有關之意見,對於精神病人之醫療照護及權益保障,均已做極充分之考慮。

本次修法特別強化精神病人社區照顧體系,針對精神病人於社區中就醫、就學、就養及就業等需要,提供各項保障與轉介之服務,又為充實病人權益保障措施與協助其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措施,並修正精神醫療照護業務相關執行規範,就嚴重病人之強制住院、緊急安置、強制社區治療,建立完整程序規範,同時考量精神病人之人格與權益,應受各界之尊重及保障,因此這次修法特別明文規定,對於精神病人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其曾經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入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藉以促請社會大眾平等對待精神病人。

另鑑於有時候必須立刻取得精神病人相關資訊,才能有效避免緊急危難,迅速進行相關救援工作,因此這次修法增列相關規定,希望能夠強化緊急救援及自殺之防治工作。

本法案已經今年之6月5日完成三讀程序,將可回應精神病人與其家屬及社會大眾的熱切期盼,此外,為使民間單位、各級政府熟悉本法修正內容,以及利於建立相關體系,本署現已著手進行精神衛生法修正後之各項準備工作;新法上路以後,精神病人與其家屬連同社會大眾,將能深刻感受到修法後明顯改變。
本文作者: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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