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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菸品會觸法「不以不知而免罰」最高處30萬罰鍰!

某雜貨店老闆為了招攬生意,對於來店裡消費的顧客,發給一張「會員消費集點卡」,會員集滿消費1千元,店內所有物品通通可以打九折,當然包括菸品在內,王老闆不曉得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要罰鍰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網際網路發達,有民眾、學生於拍賣網站上或是BBS站上販售菸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五條規定,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的販賣方式,將可能被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網站管理者皆有公告相關禁止之規定,提醒民眾於販賣前,應該先詳細閱讀注意須知,以免觸法。

自民國86年菸害防制法公布施行後,對於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即有嚴格的限制。非銷售菸品之場所,禁止以單張、通知、說明書、圖畫等為宣傳。例如以折扣方式宣傳、以菸品作為贈品或獎品,或以菸品單支、散裝或包裝分發等,皆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因此,要對菸品作銷售與廣告時,應注意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否則每一菸品品項最高將可能被處30萬元的罰鍰。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依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明定不得以折扣方式為宣傳。所謂折扣方式,只要使消費者有折扣銷售的廣告,而不以實際上是否有實質的折扣,即違反該款的規定,如標榜某某菸特價或調低價格等,均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許多市售菸品組合多包,雖然符合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隨菸附送贈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但其外包裝上有『促銷包』的文字,雖然實質上並未進行折扣,還是有使消費者認為正進行銷售中,是菸害防制法禁止的行為。另外,若店家提供消費滿一定金額之會員集點卡,以集點卡的方式作折扣優惠,也違反以折扣方式為促銷。

中秋節來臨前,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在此呼籲菸品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勿以任何折扣方式促銷菸品,違反民眾健康,該局將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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