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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就醫,診所應主動開立收據,未依規定將依法處辦

民眾至診所就醫看病時,常常不知要向診所索取收據,了解診所收取費用的項目,由於經濟不景氣,民眾就醫卻面對越來越多的自費與收費爭議,衛生局也常接獲民眾投訴診所收費有問題的反應。依據96年11月衛生署規定,新版醫療收據應符合三項標準:

1.收據上應依據現行健保申報項目分列健保及自費項目。
2.列出自費1000元以上之項目名稱、單價。
3.不得拒絕提供民眾更詳細的費用明細表。


因此今年度行政院衛生署特別要求各縣市衛生局要加強查核診所收據開立情形,並列為各縣市衛生局醫政考核項目。

經衛生局97年查核本市各診所收據開立情形,本市以健保特約之西醫診所較符合規定,為加強輔導診所能主動開立並清楚明確的收據,已責由本市各區衛生所衛生稽查員逐一調查,亦函請各醫師公會轉知全體醫師遵照辦理並確實執行。依據醫療法第22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費。凡醫療機構經查核未依上述之規定開立收據,醫療法第101條規定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局呼籲本市各醫療機構確實配合辦理,以妨觸法而受罰。

衛生局為保障民眾就醫付費的權益,已聯合本市西、牙、中醫師公會暨基層診所協會共同監督本市各醫療機構,希望各醫療機構能將民眾就醫支付明細款項詳列清楚,並主動交付收據,可以避免更多醫療糾紛的發生;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民眾更應了解就醫費用(健保負擔、部份負擔及自費等)支付明細看緊自己的荷包,避免不必要的醫療費用支出。本市民眾對於醫療機構開立收據明細或就醫問題,歡迎來電06-2679751轉3308(醫事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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