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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藥安全五撇步-衛生局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

用藥安全五撇步 一、看醫生要講清楚
        二、拿藥時候聽清楚
        三、藥品標示看清楚
        四、吃藥前再想清楚
        五、用藥疑問說清楚


您知道自己吃的是什麼藥嗎?用法正確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
民眾用藥安全並維護民眾用藥「知」的權利,特針對全臺北市各診所
及藥局之藥袋標示進行全面輔導並作兩次的稽查,九十一年十一月第
一波完成針對全市三百六十家診所及兩百五十二家藥局之輔導改善,
九十二年二月起第二波針對六百三十六家診所、兩百四十八家藥局稽
查,讓民眾 藥袋標示中獲得更多正確用藥資訊。

在消費者意識高漲的今天,以往藥袋標示僅有一天服幾次,睡前是否
服用,幾天份等,已不能滿足消費者「知」的需求。消費者需要知道
自己吃了什麼藥?應注意哪些事項?有什麼副作用等訊息。有些醫院
往以口頭說明代替藥袋標示,但是藥袋標示和口頭諮詢是互補關係,
而非替代關係。據歐美研究結果發現,口頭用藥指導在五分鐘後民眾
即會忘記過半。在用藥資訊的提供上,書面資料優於口頭說明,因此
,更突顯藥袋標示的必要性。


據國外研究報告顯示,用藥錯誤造成住院比例高達5%,25%∼30%的老
年人住院率是因藥物交互作用或不遵守醫囑所造成,因此建構一個安
全用藥環境是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重視的課題之一。

衛生局為推動民眾用藥安全由三方面下手:(一)病人知的權益保障
及確認(二)醫囑的正確與完整性(三)藥師的用藥指導與專業分工
。基於此衛生局於91、92年度持續隨機抽樣本市診所及藥局共1496家
之藥品包裝容器標示輔導及稽查,檢查結果在診所之藥袋標示方面,
符合藥師法規定(標示病人姓名、性別、藥品用法、藥局地點、名稱
、調劑者姓名、調劑年、月、日)比例由91年度之75%上升至92年度
99.8%,只有一家診所未依藥師法第十九條規定,衛生局依違反藥師
法第十九條,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在藥局方面由91年度之73.8%上
升至92年度之100%,但依衛生署公告十三項必須標示之項目標示藥袋
之診所由91年度之31%上升至92年度之56%,藥局方面由91年度之37.7
%上升至59.3%,均尚未達60%之普及率,在十三項必須標示項目中診
所以未標示警語最多,占總數82%,其次是未標示藥品單位含量占24%
,未標示藥品商品名占18.6%,藥局部分也以未標示警語最多,占總
數85%,其次是未標示藥品單位含量占25.7%,未標示藥品商品名占
19.8%,是本局持續輔導之重點。

民眾對用藥應有正確認知,到健保藥局及有藥師執業的診所取藥才有
保障,對於用藥指示及注意事項必須真正了解並依指示用藥,才能在
合理、安全範圍內保障用藥安全,衛生局將持續對市民用藥安全抽查
及輔導,共同建立一個安全的用藥環境,保障市民用藥安全。

保障用藥安全,你我大家一起來,要求用藥標示完整及正確。

對於藥袋標示不符合規定者,將依據醫師法、藥師法等法規處罰如下
: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
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
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
」,違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藥師法第十九條規定:「藥師於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左列各項:
一、處方上病人姓名、性別及藥品之用法。二、藥局地點、名稱及調
劑者姓名。三、調劑年、月、日。」,違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罰鍰。

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衛生署公告,藥袋必須標示項目(共十三項):「
病患姓名,性別,藥品商品名,藥品單位含量與數量,用法與用量,
調劑地點(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調劑者姓名
,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建議標示項目(共三項):「主要
適應症、主要副作用、其他用藥指示(例如部分藥品有特殊保存方式
、服用抗組織胺藥物不適合開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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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名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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