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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衰竭末期 選擇安寧緩和照護

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大多數的疾病多可治癒或是受到控制。但對某些不可治癒的末期疾病,延長生命的做法反而帶給患者更多更長的痛苦。臨終時刻施予無意義的急救治療時,家屬陪伴的過程中也常承受極大的哀傷及深深的後悔。

基於上述情況,全世界對於末期疾病的醫療原則開始有了安寧緩和醫療的觀念:對於末期疾病患者,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可使患者更有尊嚴的邁向臨終,無遺憾且安祥的往生。

我國早在民國89 年就已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針對末期疾病患者可不施以心肺復甦術而選擇安寧緩和照護。末期疾病患者不限於末期癌症患者,安寧緩和醫療的地點不限於病房,也可在自己家裡。然而大多數人的觀念以為安寧照護只針對癌症末期患者,安寧病房只收治末期癌症患者。

中央健保局於2009 年9 月公佈八大非癌疾病末期安寧療護,就是針對八種非癌疾病的末期病患納入健保給付的安寧療護對象,其中就涵蓋『急性腎衰竭、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針對上述腎衰竭對象附註說明為:腎衰竭患者(已接受透析或尚未透析),因嚴重尿毒症狀經原腎臟照護團隊評估病患可能近期內死亡,或是病人在自由意識的選擇與自主的決定下不願意,或因合併下列疾病狀況之一,不適合繼續接受長期透析治療或接受腎臟移植者:
(1)其他重要器官衰竭及危及生命之併發症;
(2)長期使用呼吸器;
(3)嚴重感染性疾病合併危及生命之併發症;
(4)惡病質、或嚴重之營養不良危及生命者;
(5)惡性腫瘤末期患者;
(6)因老衰、其他系統性疾病,生活極度仰賴他人全時照顧,並危及生命者。

腎衰竭病人及家屬在照會安寧團隊了解何謂安寧緩和照顧後,有意願預先簽下生預矚
本文作者:吳佳純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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