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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美的您,別被花言巧語迷惑了!

「化粧品廣告用語」新規定8月1日上路
愛美是女人的天性,令人不惜花費購買各種化粧品來打扮自己,就是想擁有美麗的臉龐,消費者該如何辨別市面上琳瑯滿目的化粧品廣告呢?基於化粧品廣告「先審後刊」制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法在第一線審查廣告,為消費者把關,而行政院衛生署為使化粧品廣告在宣播時有所依循,同時讓民眾能清楚辨識,於98年1月22日以令明訂「化粧品宣稱詞句及不適當詞句」,並自9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化粧品係指施用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故超乎化粧品範疇的廣告字眼,如涉及療效(如:瘦身等),均屬不適當詞句,特別呼籲業者應依循規定,以提供消費者正確的廣告資訊。此外;化粧品業者如未依規定事先送審及刊播核可之廣告詞句,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化粧品透過報章雜誌、電視購物、廣播電台等多元管道廣告促銷,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應該記得『一不二要』原則:「不」要輕信誇大療效的產品、「要」購買來源清楚的產品、「要」選擇有中文完整標示的產品。同時,購買前應理性『停』下腳步,勿衝動購買;『看』清楚化粧品廣告是否有刊登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的字號(如:北市衛粧廣字第98000000號),另夏天最常用的防曬產品,屬含藥化粧品,在購買時要辨識許可證字號(如:「衛署粧輸字第○○○○○○號」-國外輸入之含藥化粧品或「衛署粧製字第○○○○○○號」-國產含藥化粧品),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字號可逕上行政院衛生署/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查詢( https://www.doh.gov.tw)。此外;由北市衛生局核准的廣告字號亦可上北市衛生局網站/申辦業務/藥物、化粧品廣告系統( https://subsys.health.gov.tw/mc/)查詢,同時『仔細看看』或『仔細聽聽』廣告內容是否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化粧品宣稱詞句及不適當詞句」中的不適當詞句,像是宣稱誇大不實(如:一天解決痘疤、粉刺、避免稀疏、減少落髮、預防掉髮)或醫療效能(如:消脂、減重、減肥、排除�出體內毒素等),才能不被這眼花撩亂的廣告所迷惑。

消費者有任何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食品服務專線:2720-8777;如業者申請化粧品廣告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以市話費率計算,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90。以上相關資訊,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https://www.health.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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