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大小:

民法監護與輔助制度對心智障礙者的保障

97年5月2日民法將禁治產宣告,修改為監護宣告及輔佐宣告兩級規定,將於98年11月23日施行。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一般精神科主任楊添圍表示,以往對於心智障礙者,若無法處理自己事務,比如處理財產、經濟決策…等重大決定時,只能向法院(家事法庭)提出「禁治產」聲請,經過一定鑑定程序,由法官宣告禁治產。

由於個人經禁治產宣告後,視同無行為能力人(換言之,如七歲以下幼童),對個人權利義務影響相當大,因此,法界與精神醫學界對於可以判定符合禁治產條件認定,是相當嚴格的。

以一般見解來說,應該屬於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如精神分裂症、失智症等,病情較為慢性化、對日常生活有總體影響以及無法完全康復的疾病才能符合。但是,對於疾病相對較不嚴重,或是病情呈現間斷性或陣發性,偶而呈現判斷能力障礙情形,就無法符合禁治產條件。

楊添圍說,之前常有新聞報導,罹患躁鬱症患者,在躁期發作時,盲目投資或花費購物,而導致不僅無法負擔債務,還必須承擔詐欺或其他刑責。或者是,某些不肖公司或詐騙集團,以短期利益吸引智慮不足、或病情不穩精神疾病患者,充當人頭,或是詐騙,或是借貸,結果是不法利益被人取得,留下一身債務的病患以及家屬。

他指出,民法修正後,除了將「禁治產」名稱改為「成人監護」外,也設立「輔助制度」,讓以往未達「禁治產」或未來稱「成人監護」條件,然而在行為能力、判斷能力上確實有所不足的患者,可以經過法院輔助宣告程序,設立適當輔助人,讓被宣告者在重大經濟行為,如借貸、經營、財產買賣、繼承…等,或法律訴訟行為上,必須經過輔助人才能生效,同時產生既保護又限制的效果。

期待未來有類似困擾的病患與家屬,可以此來向法院聲請,使得法律制度對於心智障礙者的保護措施,更進一步落實。

延伸閱讀

穴位舒緩

立即訂閱我們的電子報

掌握最新健康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