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間對醫療糾紛的不理性態度已夠醫界困擾,如果再加上法官撈過界,對醫師做非理性的判決,恐怕更會嚇走醫師的愛心。
最近(二OOO年八月)據報載,醫師因注射維他命乙一,乳癌病人過敏反應致死,台北地院法官以「醫師在處置前僅以口頭詢問病人有無過敏病史,而沒有做過敏測試,顯有怠忽職守,且維他命乙一非必要用藥」,判處醫師過失,應賠償四百八十七萬餘元。
其實,醫學上已知,藥物過敏反應不可預測,無法確保過敏反應之是否會發生,亦即測試時縱使沒有過敏反應,真正用藥時也可能發生反應;有時在做測試時即發生了過敏反應。因此,現今醫界一般並不主張做事前之過敏測試,醫師只要事前曾確定病人無對該藥的過敏病史,並備有急救設施,在過敏發生時,做適當的急救處置,就已盡了應注意的義務而沒有過失了。
而乳癌病人手術後禁,醫師給予注射點滴及營養劑並加入綜合維他命,包括維他命乙一,是國內甚至國外常見的處置。
該案曾經衛生署鑑定委員會鑑定醫師無過失,法官居然不採納專家意見,而以健保局審核用藥給付的標準,認定維他命乙一「非必要用藥」,而判處醫師過失。「健保局認定非必要而不給付之用藥」是健保的經濟考量,並非醫學上不可或不必要使用的藥。其實,醫學上使用安慰劑或營養劑,自有其醫學的使用理由或價值,該不該用藥、或用何種藥物,應由醫師視病人當時的狀況來決定,而且醫師診療常須在幾分鐘內下判斷做處置,不是法院可以輕易在事後裁示的。
醫者仁術,但因牽涉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仍必須受道德及法律的規範。當醫療行為的結果超乎病家的期待時,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有時會導致民事乃至刑事的責任。現代的醫事從業人員及醫療機構人員不能不知法律的規定,並遵守之。如何善盡救人的天職,避免糾紛的發生,以維歷久不衰的愛心,是今日醫界的一大課題。
「醫療傷害」或稱「醫源傷害」係指病人在醫療過程中所遭遇到的傷害,故又稱為「不良的醫療結果」,它可以分為兩類:
1. 可以避免的傷害:係指醫療提供者在診治病人的過程中疏於遵照正常的醫療標準,因而造成病人的傷害或死亡。
2. 不可避免的傷害:係指醫療提供者已遵照正常的醫療標準來治療病人,倡因為醫療過程中的正常風險,病人受到傷害或死亡。
前者醫師有過失,後者則非醫師的責任了。
「醫療糾紛」或稱「醫療爭議」,係指醫療提供者與病人(或病人家屬)之間,在醫療過程中,因上述醫療傷害的問題所形成的民事或刑事糾紛。而此爭議並不限於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方式,病人(或其家屬)以口頭(電話)或書面方式,向醫事人員本人、醫院、地方衛生主管機構或其他社會團體提出者皆屬。有時雖無醫療傷害的發生,但也可因態度或收費問題而受到抱怨或投訴。
近年來,醫學的進步雖然使可救的疾病增加,人類平均壽命延長,但是隨著資訊的發達,人權的高漲,全世界大部分國家的醫療糾紛案件有日益增加的趨勢,台灣也不能免除於此趨勢。半個世紀以前,醫師在面對猩紅熱的小病人時,只能親切地坐在病榻旁,握著病人的手與家屬一起陪著小病人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小病人斷氣後,家屬還會露醫師深深一鞠躬,感謝醫師的盡心照顧。在今天,醫師以幾劑盤尼西林就可治好這位小病人,但卻可能因為收費或態度問題,換來家屬的指責!
醫療糾紛的增加破壞了傳統一向和諧的醫師與病人的關係,造成醫病之間彼此的不信任,乃致對立。對醫療提供者及病家都有傷害,而對醫療體系最明顯的衝擊即是助長醫療成本的上漲,醫師可能必須花費許多時間、心力與金錢,來解決其與病人之間所產生的爭議或纏訟多年,不能集中精力於病人的診斷與照顧。
面對醫療責任的不確定性與日益增加的醫療糾紛,有些醫師也可能被迫採取「防禦性的醫療行為」,以求自保。有些防禦行為是有正面意義的,諸如增加檢驗的項目和增加病人的複診次數(當然也增加了醫療費用),及做更完整的病歷記錄。但是負面性的防禦行為則可能使醫師避「重」就「輕」,對醫療傷害風險較高的病人,如急診的病患或病況複雜或嚴重的病人,儘可能將其轉診,不敢或不願爭取時效以盡力搶救。有時導致病人在輾轉轉送的過程中,耽誤了病情的不幸。
在美國邁阿密曾經有位神經外科醫師急診一位頸椎外傷的病患,醫師立刻進行緊急手術,結果病人四肢癱瘓,醫師被告以「沒有及時轉診脊椎治療中心」;後來又有一位類似病人急診,醫師馬上將其轉往脊椎中心,結果病人還是四肢癱瘓,醫師又被告以「沒有及時急救」,延誤他的病情。最後是該醫師提前退休,不願再受此類糾紛的困擾。我也曾聽聞一位行醫的同學的弟弟因車禍被輾轉轉診三家醫院,耽誤病情而死亡的不幸事例。
此外,醫療糾紛的增加,也有可能迫使醫師改變執業科別或地點,或甚而放棄執業。今天國內外科、婦產科及麻醉科醫師的短缺,皮膚科、復健科醫師的熱門,以及醫師提早退休或轉往國外,有一部分即可能是受到醫療糾紛增加所賜,有些國家或地方已逐漸有找不到接生的產科醫(婦產科醫師紛紛提早選擇婦科,放棄產科業務!)或開刀的外科醫師的隱憂。
在台灣,醫療糾紛的處理常循非理性的自力救濟途徑(如抬棺抗議、暴力恐嚇或黑道勒索之威脅)或訴諸刑事訴訟,造成醫師極大的困擾。根據筆者等(一九九三年)給衛生署的研究報告指出,民國八十年台灣共發生二七八一件醫療糾紛案件,在總計一九九二一名醫師中,推算有二一五一位醫師(11﹪)曾經遭遇到醫療糾紛;但是過去五年內,有26﹪醫師曾經遭遇到醫療糾紛;而44﹪醫師在其執業生涯中曾經有過醫療糾紛的經驗。所有案件的解決途徑,15.7﹪透過司法訴訟,其中的82.3﹪進行的是刑事訴訟,44﹪進行民事訴訟(有些案件包含刑事及民事,故加總超過100﹪)。雖然訴訟結果病人勝訴的只占3.4﹪,但是有42﹪的案件,是在訴訟前以和解或調處解決,這些和解或調處解決的案件,病家大多得到了某些金錢的補償。此外,56.3﹪的案件曾經出現恐嚇或勒索的自力救濟行為。
如何預防或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應是所有醫事人員尤其是醫師重要的課題,下列幾點原則常被提及:
1. 視病猶親,常保親切的態度。
2. 充分溝通,隨時與病人及家屬說明病情進展及處置計劃。
3. 充實自己,保持符合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
4. 完整的病歷記載,包括追縱的計劃。
5. 不要隨便批評別的醫師(有時後面接手的醫師,未能體諒前面醫師診治時的情況,以「後見之明」,隨口批評前醫,常會引起前者很大的傷害!)
6. 尊重病人及家屬。
醫療的歸醫療,法律的歸法律,台灣民間對醫療糾紛的不理性態度已夠醫界困擾,如果法官再撈過界,對醫師做非理性的判決,以法律干擾醫療行為,恐怕更會嚇走醫師的愛心,讓醫病關係更惡化,破壞社會詳和,將來受害的不只是醫界,更是會生病的全體民眾,當然也包括法界的朋友了。
維持歷久不衰的「愛心」與「笑容」,是行醫成功的不二法門,願醫界全體同仁不要被無理的醫療糾紛嚇走了無盡的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