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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動力學─由心理衛生談「結婚」之先要條件!

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名譽教授 陳珠璋

前言

一般而言,結婚伴侶選擇的原則,取決於當事者彼此的生理、心理及社會因素的相似性。但如雙方僅部份特徵略異,且能彼此截長補短,加上雙方在婚前於知覺上、情感上、理智上瞭解與對方的相投性及補充性,應可期待有美滿的婚姻關係。

若是婚姻的當事者,婚前各具備充分的先要條件,是否就能預測婚後良好的適應呢?不!一加一的結果,不一定形成單純的「雙人」系統關係。夫婦複雜的結合,有時不免產生彼此間的衝突現象,例如:(1)婚前表面上情感的流露,被蜜月後的理智代替,而互相覺察出對方的缺點;(2)意識控制下的行為,受到潛意識動力的影響,表現出截然不同的舉止心態;(3)無法調適婚後生活面臨壓力所產生的種種困難。

配偶兩人應如何充實婚姻生活的各層面,如:(1)性適應的滿足;(2)夫婦角色的履行;(3)家務的共同分擔、合作;(4)物質生活的安定;(5)家庭傳統的建立;以及(6)與社會文化的配合等,均值得深入探討。茲就婚姻之先要條件、伴侶選擇之論據、婚姻的主要動機、婚姻關係動力學及婚姻型態的改變等問題提出探討,以供參考。

一、婚姻之先要條件

構成社會的最基本單位是家庭,而形成家庭所經過的歷程是婚姻。關於結婚的先要條件,可由生理、心理、社會三方面來考慮。

生理方面最重要的是第二性徵的發育,以及身體的成熟健康,此兩者對性功能之呈現皆有所影響。但由於身體上的原因而產生的性功能障礙是罕見的。大部分問題的發生乃在性知識的缺乏、性關係技巧之不熟悉,和不允許自己及對方享受性滿足的心理衝突狀態等,有些是為自己生殖器官之外型而覺得自卑,或對過去的手淫而有罪惡感等,而生理因素加上心理因素造成性方面的困難亦不少。

身體疾病會限制及干擾性生活的可能性,但不致於破壞性行為,然因為怕性關係而引起或加重身體疾病的憂慮、性活動中之身體上的不舒適感、以身體疾病為藉口而避開性關係之意圖等,此與身體疾病有關的心性問題亦不能忽略。由此可見生理衛生與心理衛生彼此之交互作用,故婚前的健康檢查應包含身體及精神兩方面,方有意義。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雖然近親結婚的比例亦在降低,站在優生保健法的立場,仍須注意當事者的遺傳及體質,以免將來孕育一些畸形或心智障礙的兒女。因此,遺傳諮詢是值得注意的。

心理方面則須注重性別認同及人格發展兩問題。性指向可分為無戀性、自戀性、同性戀、雙性戀、及異性戀五階段。在此發展過程中的精神病理學的因素,會誘導性心理變態是眾所皆知的。但較成熟的觀點是能夠瞭解、接受及表現自己的性別認同,並對異性有興趣、接納其角色,建立健全的情感關係。

性功能障礙的普遍原因包括潛意識內在衝突的投射、性經驗所引起的焦慮狀態、與對方之間產生的心理困難、對異性的敵對感、憂鬱症狀之表現、藥物濫用、酒癮等因素。所以,最重要之解決方式是設法減輕心理障礙者之基本焦慮,而後排除過去不適當的性行為並學習新的性經驗模式,或者鼓勵其對自己的性感受注意、反應及享受等。

心理衛生工作人員站在權威性的立場,採取允許性、保護性,並再保證的方法,給予性知識的教育,引起其對性方面的好奇,讓有問題者開放地經驗自己的性感受,追求並供給快感、情感上獲得親密感,不必以糾纏之方式,亦能向對方表示愛意等,上述均是協助當事者培養性功能及性滿足之有效方法。

社會方面應留意的是,職業方面的安定性及家庭和社會文化的認可性。麵包與愛情兩者是不能分開考慮的,失業或經常更換職業,對經濟生活的威脅頗大。能夠維持穩定的個人及家庭收入,而建立物質上享受的基礎,是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條件;另一方面,自己出身的家庭之雙親關係的圓滿可增進其對結婚的動機。在父母親常吵架的家庭中長大的兒女,對婚姻的結果常抱有悲觀的態度。在離婚率增高的社會裡,適婚年齡的男女會對婚姻有保守的看法。

所以,縱然上述當事者的各種條件俱全,亦會受到其家庭及社會環境的影響,而不一定走向結婚之路。反言之,雖然家庭及社會在和睦、安定之氣氛下,不構成對婚姻動機之阻礙,然在給予兒女婚姻的許可下,仍須檢討其具備的生理、心理及職業方面的各條件是否已達到適合結婚的階段。

二、伴侶選擇之依據

選擇伴侶除通常的彼此認識的自然過程外,尚可經由媒妁之言、廣告徵婚、婚姻諮詢、電腦配對及電視節目等,而獲得介紹之機會。因交際廣泛之廣狹、選擇標準之高低、既往交友之經驗、好奇心的驅使以及個性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途徑認識異性。至於從認識到決定成為終身伴侶,其選擇的理論根據有下列數種,唯有些理論對某些情況或選擇過程的某一階段給予部份的說明而已。

■占星學理論:
由生辰八字的相配與否來判斷婚姻的適合度。雖然無支持此理論的研究根據,但亦非單純的迷信。目前在我國及印度仍有應用占星學理論的情形;甚至女方的八字與男方的父母相剋時,婚後會帶給婆家不幸的看法,頗似以命運論來決定配對的基礎,是在傳統性的家庭中,仍看得到的現象。

■家庭構造理論:
在選擇伴侶,不知不覺中找出自己本身的家庭與對方家庭的相似性。例如:兄弟姊妹的數目相近;都是男孩的兄弟家庭和都是女孩的姊妹家庭;有姊妹的獨生子與有兄弟的獨生女;有姐姐的男性選擇長女;有妹妹的男性選擇么女等。自心理分析的觀點來看,男性選擇年紀較大的女性,表示前者對母親有較強的依賴性,使其愛慕母親代替者的女性,本省俗語說「娶某大姐坐金交椅」也有其道理。有時,兒童期經驗或家庭背景在潛意識裡形成一些癥結,而影響當事者選擇伴侶的看法,亦可以精神動力學的立場來解釋。另一方面,對方的家庭型態—大家庭或小家庭,以及長輩的健康情形等因素,亦間接地影響選擇伴侶的條件。

■理想伴侶理論:
一般女性喜歡英俊的、善良的、主動示愛的、較有感受性的、具有家庭觀念的、從事適當職業的、相同宗教信仰的男性。相反地,男性則喜歡嬌媚的、謹慎的、正直的、不自私的、開放的、具有適當處理家事能力的女性。此尊重理想偶像的情況是較為普遍,但對約會的伴侶及配偶的對象之看法就不盡相同。例如在美國,有39%的人不願意與對婚外性關係不介意的人約會,但72%的人不願意與這些人結婚。故以一般標準為理想的理智性想法,有時容易被接納。

■特徵配合理論:
大部分的人選擇具有相似特徵的異性,但偶爾會選出一、二個相對照的補償性特徵。例如個子矮的選個子高的對象,或是內向的人和外向的人來往等。此理論又可由身體外表、社會背景、個性嗜好及客觀評量等四方向來分析。

 ◆外  表:年齡、身高、體重、儀容、服裝、身體健康狀態等。
 ◆背  景:本身的教育程度、職業種類、籍貫、種族、語言及宗教
       ;家庭的社經地位;風俗習慣;幼年居住環境之大小;
       地理上距離之遠近等,可應用門當戶對的概念。
 ◆個  性:智力、興趣、嗜好、言談態度、價值觀念、對扶養子女
       的態度、社交性等。
 ◆客觀評量:以量表測定個人氣質或價值觀,或以羅夏氏Rorschach
       墨漬投射之心理測驗結果等,亦發現配對之一般原則。

■交往發展理論:
自當事者的會面、認識、接近、戀愛及結伴的過程中,情感型的人及理智型的人之交往發展型態不太相同,但有時兩性型態會交替出現。較主觀的情感型的人會面時,由於對方的吸引力而覺得愉快舒服,在認識時期開始喜歡對方而被刺激及產生興趣;在接近期覺得有滿足感而渴望親密,在戀愛中彼此依賴、經常提醒而更進一步接近並開始有身體上的接觸;在結伴時互相關照、尊敬及負責。

較客觀的理智型的人在會面時較注意對方的外觀,在認識期對社經階級、種族、宗教、教育及表面行為等,以運用某些標準去衡量;到接近時期就彼此表示、討論及認可雙方的價值觀及行為;在戀愛期增加互相的溝通,瞭解彼此的角色及計畫結成伴侶;在結伴期交換知識、應許及承諾。如此,所謂戀愛的經過,並非僅在事件的累積,而是一連串階段的發展。如果事先瞭解此種過程時,就能幫助當事者較容易找到一適當的伴侶。

三、結婚的主要動機

相愛的男女不一定要結婚,同居的伴侶不一定辦理結婚手續。認識一段時期而彼此瞭解相當程度後,一方面為滿足生理上性需要,另一方面以傳統性的傳宗接代的觀念而進行計畫性的訂婚、結婚是一種自然的發展過程,其對婚姻生活負向的影響較少。但在性慾驅使下,於婚前發生性關係而意外懷孕後結婚者,婚後生活不一定能協調。

如果伴侶認識相當久,並已經在計畫結婚的情形下,由於婚前懷孕而提前辦理結婚的成功率約為一半。在此舉出其他心理方面不成熟動機的結婚例子,供為參考:?依賴性較強的人,對獨立生活會覺得不安,而找對象來滿足其心理需要的依賴型婚姻;?因為家庭成員之關係不和睦,而欲脫離家庭的逃避型婚姻;因為失戀而覺有失顏面,就隨意找對象來補償其心理創傷的嫉妒型婚姻。

至於家庭、社會因素影響的不成熟動機的結婚實例如下:

因父母死亡、為彌補其寂寞感而結婚的失落型婚姻;
因排行長子,在想要早抱孫子的長輩要求下,
 無法反對家庭,而提早結婚的受壓型婚姻;
在畢業後或服役前,擔心因彼此的分離而失去對方,
 故匆促舉行婚禮的機會型婚姻。

總之,如果結婚的主要動機不太健全,其婚姻過程中也許遭遇到一些挫折的可能性大,統稱為未健全官能症結婚,其背後蘊藏著潛在性的雙方性格之特殊配合。結婚前能夠探討彼此性格的互動,及主要婚姻動機時,對夫婦生活的適應,應有助益。

四、婚姻關係動力學

婚姻關係之發展類似團體過程,為解決其基本問題,依照精神內在動態及婚姻模式,可自下列三種重要因素來說明其特徵:

■家權之掌握:
管理家事上,需考慮柔順、被動、軟弱的一員如何配合有支配性而能下決斷的另一半之權力控制。家庭內權力又可分為平等性、補充性及並列性等三種關係:

 平等性(symmetrical)關係的雙方表現類似的行為,彼此給予及接受,互相交換吩咐,盡量減少兩者間之差異,推行平等及相似的角色,能夠在對方的行為中看到自己。其婚姻問題可能自競爭關係中產生。

 補充性(complementary)關係中,雙方交換不同的行為模式,維持傳統性的上下關係,由對方誘發滿足需要的行動。因在下位的人常被視為有缺點、不如人的,而使多數人覺得不舒服,但如果被幫助者在家務中賦予某些責任時,則不會有競爭的表現,且可適切地解決問題。

 在並列性(parallel)關係裡,配偶對環境的變化能交互採取平等性及補充性關係,他們彼此支持,對於適當的競爭並不畏懼。此種關係是近代社會文化中最合意的關係。

■夫婦親密性:
夫婦雙方倘在對親近的需求及對親近的恐懼中掙扎時,其情感的表現,及彼此距離的遠近,常呈現不穩定狀態,其有下列幾種分類:

 常衝突性(conflict-habituated)婚姻:其特徵為嚴重的拘束、緊張及衝突,而感覺不愉快。配偶處於孤獨的擔憂及假性優勢的情形下相處,並向對方發怒。

 缺活性(devitalized)婚姻:其活動可能因彼此興趣不同而分開,故有不滿的表示,其互動是麻木、冷淡、表面上衝突不大,但缺乏生活情趣,雖有時分享交誼,但主要是基於法律與道德的義務,使其貌合神離。

 投合性(passive-congenial)婚姻:雙方都覺得愉快及舒適。彼此有相同的興趣,但不太投入。主要的社會支持來自婚姻外之關係,其興趣亦與外人共聚。配偶覺得每個人的婚姻都是如此,祇不過從關係的結構得到一些支持感。

 活力性(vital)婚姻:此關係令人興奮,值得欣賞,對配偶雙方而言,覺得有些工作或扶養兒女是很重要的,且很熱心地一起實行,在追求活動的快樂時,認為對方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有些表面的衝突,亦可視為穩定的力量,既有助於婚姻的穩固,亦能增長彼此的感情。

 全然性(total)婚姻:除參與比上述活力性婚姻更多層面的活動外,其他頗為類似,彼此共享所有增強性活動。此種類型的關係恐怕較為罕見。因有時多層面的參與會導致權力衝突,在特殊情況下,會形成不穩定關係。

■系統的邊界:
婚姻系統中除岳父母、公婆或大家庭成員外,朋友、同事、娛樂及社交活動,甚至寵物等均包含在內。實際上包含誰或排除誰軍隊家庭系統的影響頗大。尤其在核心家庭中,兒女的出生會產生對夫婦關係的重要破裂。養育兒女期間帶給夫婦的一些困難,可包括在下列幾個階段:

 兒女出生前
 扶養兒女之初期
 兒女之青、少年期
 兒女離開家庭後(空巢)

在健全的婚姻中,基本的夫婦問題之解決不是靜態的,而是依照其階段及配偶之需要而有連續性的變動。當婚姻功能失調時,容易以較靜態的及較僵硬的方法解決問題。在上述三種重要因素中,當事者想要達到自己的期待之需要,而導致婚姻的動力。

為了使對方達成其期望,而產生了一些抵消及反對的力量。因為一方的需要及慾望經常有矛盾,內心的衝突是不可避免的,此種內心衝突之存在會增加夫婦間關係之複雜性,而傳出矛盾的訊息或模糊及混亂性的角色行為。故需將夫婦溝通之結構細心地評估及分類後,方能適當地分析及探究精神內在過程。

五、婚姻型態的改變

近年來,有兩種複雜且有關連的社會心理學現象逐漸受到重視:(1)離婚率之上升,及(2)交替性生活方式之探索。此兩種現象是否廿世紀末期,共同的社會及婚姻壓力下之產物,或僅是對老舊話題的一種新式解決方法,至今仍是爭論的重點。雖然一般婚姻會受到社會風俗習慣或宗教信仰的約束,但離婚率及再婚率依然在上升,且新奇的婚姻方式(試婚、交換配偶、開放契約、團體婚姻等)亦在增加。此等傾向也許可由當事者之精神病理學的觀點來解釋,但以自由民主的社會現象來解釋更為妥當。

在美國,有些研究者認為開放契約及相續性單婚制,是對平等壽命之提高、結婚期間之加長,以及都市化模式本質上,正常而可能健康的反應。在此流行過程之反面,心理衛生工作人員需要協助一些孤獨者、優柔寡斷者、為是否要離婚而煩惱者、離婚後之憂鬱者、或對人生的更多經驗之必要的辯論者等民眾,使他們面能在對配偶的譴責中,或對生活的再評估,以及新刺激的尋覓的需要中,表達其苦衷。

一般社會均以離婚率來測定婚姻、家庭及其社會的安定度。但婚姻的破裂,鮮少因為單一的因素,通常是經過一連串不如意小事件的日積月累,直到雙方無法認受,才會離婚。離婚恐怕偶爾會在異族通婚中出現,但在同一民族內結婚中也會發生。

在孩童時期,有過不快樂經驗的人們會離婚,但嚐過幸福滋味的兒童,也不一定就不會離婚,在此,想要再提的是,離婚後有兒女的家庭可能會產生的問題,例如若需要再組織家庭,會有繼父母之存在、前夫妻子女之同住、異父母弟妹之出生等可能,此時必須慎重地評估子女的需要,使家庭成員在再整合之努力下,面對新情況而去適應。

結語

健全的婚姻可以協助當事者個人之成長,促進配偶所形成的單位—夫婦關係及家庭團隊之成長,並貢獻於社會國家之發展。安定的婚姻需要相當的合作,例如配偶雙方彼此的關懷及溝通。吾人經常看到,為了兒女的幸福,而避免離婚結局的合理化現象。

事實上,婚姻早期發生心理衝突時,應接受心理衛生工作人員之諮商或治療以預防離婚;且在婚姻的路途中,應培養配偶間親密的連結,發揮面對威脅的勇氣及不畏懼困難而保持安全感,以促進更鞏固而長期的婚姻關係。
本文作者:陳珠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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