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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需要什麼福利?!又該付出怎樣的權利?

報載聯合國的特別委員會完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草擬,送交聯合國大會審議,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調幾個對待身心障礙者的重要原則,包括尊重固有尊嚴及個人自主、完整有效地參與社會、尊重差別及接受身心障礙為人類多元及人性之一部分、機會平等、有能力親近社會、性別平等、尊重身心障礙兒童參與社會之機會及保有特質之權利等重要原則。

我國自民國六十九年制訂了殘障福利法以來,經過了多次的修法與變革,於去年(九五年)五月內政部大幅翻修「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原本身障者享有的「套餐式」服務,大幅改變成「需求評估」制度,未來由縣市政府組成的專業團隊,認定身障者的資格。

據內政部規畫,縣市政府的專業團隊小組,包括醫事、社工、職能復建、特教等專業人員,依照障礙類別、障礙程度、家庭經濟條件等來認定。舉例來說,原本領有殘障手冊即可申請專用停車證,但實施新制之後,需由專業團隊小組認定為「行動不便」,才能取得停車證。

身障者所持有專用停車證、減免牌照稅等的資格,最遲五年內重新檢討一次。據指出,目前精神障礙者平均半年到二年,重新認定一次,肢體障礙者只要經鑑定持有手冊,幾乎終身有效,但新制實施後,儘管醫療上認定是植物人,仍需五年內重新鑑定一次。

內政部另為與國際接軌,原本國內設計身障者十六類的認定標準,將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障礙與健康分類系統」(ICF),重新分為八大類。智障、自閉症、失智症、頑固癲癇,歸入「心智功能障礙」;聽障、視障歸為「知覺功能障礙」;語障歸為「聲音與語言功能障礙」;重度器官障礙再分為「呼吸功能」、「消化功能」、「泌尿功能障礙」三大類;肢體障礙歸入「神經骨骼移動功能障礙」;顏面傷殘歸為「皮膚功能障礙」。

一談到「權利」這兩個字大多數人聯想到的就是「獲得」。在近三十年來我國實施殘障福利法的焦點也大多放在如何讓身心障礙者獲得更多的協助上。要給就要有錢,新版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在經費的來源並沒有相關的說明,我們看到的是無論哪一種身心障礙者每五年都需要重新做認定,而且再接受福利之前還需要經過「專業團隊」的評估才能申請,這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不啻是一種侮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的應該是基本人權而不是「特權」。除了「獲得」的權益之外身心障礙者也需要有「參與」和「付出」的權益。試問哪一位非身心障礙者去上學、看病、停車還需要政府核准?政府對有個別差異的公民提供不同的服務是他們的天職,絕對不是一種慈善事業,不能因為沒有錢,或者美其名說是把錢用在刀口上,就這樣稱斤論兩的來說誰該得誰不該得。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調尊重個人自主、完整有效地參與社會、尊重差別及接受身心障礙為人類多元及人性之一部分、機會平等、有能力親近社會、性別平等、尊重身心障礙兒童參與社會之機會及保有特質之權利等重要原則。重點是放在政府和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尊重態度應該和非身心障礙者一樣。

無論是哪一種境遇的人誰願意只做消耗者?對於身心障礙者除了「獲得」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參與」與「付出」,期盼諸位大官們在正式修法時能參考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讓每位國民都能平等有尊嚴的在這個社會上生存。


新聞資料來源:光鹽愛盲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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