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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權利!有哪些是你知道又不懂的去爭取?

文: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家醫科主任 許禮安醫師

我在家醫科門診與心蓮病房工作,經常遇到病人與家屬因為不好意思,或是不知道病人擁有的權利,因而損失權益或增加困擾的情況。例如有些病人不知道他們有權索取病歷摘要,更不知道他們有權要求告知病情,因為害怕得罪醫師而不敢提出要求,讓他們輾轉就醫的過程,因為沒有取得詳細的病歷資料,而增添了許多的波折。

有權索取病歷

根據醫療法第五十二條:「醫院對出院病人,應依病人要求,掣給出院病歷摘要。」這是病人有權利擁有自己的病歷資料的法源。許多病人擔心索取病歷資料會得罪醫師,其實是不必要的顧慮,反而如果醫院或醫師不給病歷摘要,才是違反醫療法的不當行為。

有權得知病情

雖然是切身相關的病情問題,有些病人不敢向醫師提出疑問,而有些醫師不願多費唇舌告知病情。其實根據醫療法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病人絕對有權利要求醫師告知與自己切身相關的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

有權得到勞保傷殘給付

以前曾經有段時間,勞保黃牛在醫院橫行,佯稱可以幫病人代辦爭取勞保傷殘給付,只要付給他們一至兩成的酬庸。病人及家屬以為是額外賺到一筆錢,所以也不計較被抽成,還非常感謝有人可以幫忙。但是其實勞保病人本來就有這項權利,而且手續簡便,只是知道的病人不多,讓勞保黃牛有生存的空間。後來勞保局在電視打廣告,知道自身權益的病人多了,勞保黃牛也就減少了。

最近我遇到幾位心蓮病房已往生病人的家屬,回來門診申請病歷摘要,因為某家台灣的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對他們說:「安寧病房是安養中心,所以不能給付住院費用」,即使已經有住院診斷書,還是領不到錢。後來我請家屬打電話,我找對方的經理告知,:「安寧病房是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的急性病房,不是安養中心」,並且說:「不然我請健保局與記者去找你們談談」,對方才改口說:「很抱歉,那可能是我們弄錯了,我們會再查查看。」

有權免於肉體痛苦

依照醫療倫理的四大原則:「行善、不傷害、自主決定、公平正義」,病人有權利要求得到合乎醫療倫理的服務內容。例如根據行善原則與不傷害原則,「病人有權避免忍受肉體的痛苦」,「病人有權以自我的方式,表達對疾病與疼痛的感受與情緒」。所以如果醫師不熟悉疼痛控制,而讓病人忍受痛苦,其實是違反醫療倫理的行為。

有權參與醫療決策

根據自主決定原則:「病人有權要求,所有的問題皆能獲得誠實詳盡的答案」,「病人有權要求參與決策,決定切身的醫療問題」病人必須獲得足夠的醫療資訊,才能真正參與切身相關的醫療決策。所以如果醫師不願告知,或是應家屬要求而對病人隱瞞病情,其實是違反醫療倫理的不當行為。

至於更進一步的醫療人權或病人權利,例如:病人有權要求大眾,視他們為活生生的人,尊重他們的生命,而不是被當作壞掉等待修理的機器;當成被關進監獄的犯人,必須遵守一堆醫院不合理規定;被當作「病」而不是「人」…。看來,還有許多病人的權利是要去爭取的。

許禮安醫師小檔案
現任: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家醫科主任、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理事、
   KingNet國家網路醫院家庭醫學科駐院醫師
經歷:花蓮慈濟醫院家醫科及心蓮病房主治醫師、
   東華大學兼任校醫、
   慈濟大學臨床講師
專長: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安寧緩和醫療專科醫師。
網址:許禮安醫師的個人專區
本文作者【許禮安醫師】
本文由【KingNet國家網路醫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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