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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袋標示總體檢,讓您「知」得更多!

您知道自己吃的是什麼藥嗎?用法正確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民
眾用藥安全並維護民眾用藥「知」的權利,特針對全臺北市各醫療院所
及藥局、藥房之藥袋標示進行全面輔導稽查,第一波已完成針對全市四
十六家醫院之輔導改善,並將於十一月起進行第二波針對診所、藥局之
稽查,讓民眾從藥袋標示中獲得更多正確用藥資訊。

在消費者意識高漲的今天,以往藥袋標示僅有一天服幾次,睡前是否服
用,幾天份等,已不能滿足消費者「知」的需求。消費者需要知道自己
吃了什麼藥?治什麼病?應注意哪些事項?有什麼副作用等訊息。有些
醫院往往以口頭說明代替藥袋標示,但是藥袋標示和口頭諮詢是互補關
係,而非替代關係。據歐美研究結果發現,口頭用藥指導在五分鐘後民
眾即會忘記過半。在用藥資訊的提供上,書面資料優於口頭說明,因此
,更突顯藥袋標示的必要性。

今年五月八日衛生署公告,藥袋必須標示項目(共十三項):「病患姓
名,性別,藥品商品名,藥品單位含量與數量,用法與用量,調劑地點
(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調劑者姓名,調劑(或
交付)日期、警語」。建議標示項目(共三項):「主要適應症、主要
副作用、其他用藥指示(例如部分藥品有特殊保存方式、服用抗組織胺
藥物不適合開車等事項)
」。至此,藥袋標示項目已更明確與具體。

衛生局基於維護民眾用藥安全,提昇藥事服務品質,在今年五月衛生署
公告藥袋標示項目之後,即全面輔導台北市各醫療院所之藥袋標示。並
於今年十月,針對台北市四十六家醫院藥袋,就公告十三項必須標示項
目做稽查。稽查結果,七家醫學中心及十二家市立醫院全部符合,其他
醫院不符合規定情形以未標示警語為最高,計十五家(佔32.61%);其次
為未標示性別,計九家(佔19.56%);未標示「調劑者姓名」計四家(佔
8.70%);一家未標示「數量」(佔2.17%)。對於台北市之診所、藥局,
衛生局已作全面宣導並積極輔導改善,下一波將以診所與藥局為稽查重
點對象。

對於藥袋標示不符合規定者,將依據醫師法、藥師法等法規處罰如左:
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
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
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
」,違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藥師法第十九條規定:「藥師於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左列各項:
一、處方上病人姓名、性別及藥品之用法。
二、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三、調劑年、月、日。
」,違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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