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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過當?家暴?為了孩子好可能觸法

前幾天國外有則新聞,有位男童因頑皮而被父母懲罰,把他遺在一處有熊出沒的森林之中。父母原只想管教孩子,卻沒想到當他們回頭要接回孩子時,已不見小孩蹤影……

父母在管教子女時,往往都會犯一些錯誤而不自知,父母總是認為「這是為了孩子好」,這一句話就好像是父母在管教上的免死金牌,孩子一定得遵從且無從協商。

圖片來源:by David Castillo Dominici from FreeDigitalPhotos.net

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至於必要範圍內的懲戒是什麼?法條並沒有詳細的規定,一般來說,應該要按家庭的環境,小孩的性別、年齡、性格、健康情形與過錯的輕重來決定,採用告誡、體罰等方法,都是在可以允許的範圍。但也不可以懲戒過當,超過必要範圍的懲戒,像傷害到小孩的身體,危害到小孩的生命等等殘酷的手法,便是親權的濫用。由法條可知,民法賦予父母管教子女的法律基礎,但並非縱容父母隨心所欲管教,只有在必要時所做的懲戒,才是法律允許的範圍。如果逾越必要的範圍,就屬於不法的家庭暴力。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鼓勵民眾,當知有管教過當或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須立即制止外,也應該協助被害人向有關單位求助,如可撥打110報警或113保護專線諮詢。管教時,不能讓被管教者的身心受到傷害,適度的、以教育為目的打罵是讓我們謹記錯誤,然而傷害的打罵就是「暴力」了。
本文作者: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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