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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真的不是問題嗎?-談未成年兩性交往的法律問題

阿德上個月剛滿19歲,是個活潑快樂的大學生,最近透過交友網站認識了目前就讀高職的茜茜,兩個人簡直是一見鍾情,不僅外型登對,男的又高又帥,女的又甜又美;兩人興趣還十分相似,都喜歡去KTV飆歌,都愛玩線上遊戲,並且常常透過網路認識新朋友。


每次兩人一起去唱歌或看電影之後,茜茜總是依依不捨,央求著要再去吃宵夜或去看夜景…等等,阿德也不忍心就這樣把茜茜送回宿舍,於是,兩個人約會的時間就這樣越拉越長,終於有一天拖過了茜茜宿舍的門禁時間,阿德只好把她帶回了自己的住處。在兩情相悅、耳鬢廝磨之下,接下來發生的事,似乎是自自然然、順理成章的...。


就在這個時候,阿德想起隔壁吳大哥曾經交了一個小女朋友,後來被對方家長提告「妨害性自主」的事情,於是問了懷裡的茜茜,才知道原來她也還未滿16歲…,阿德嚇得跳了起來,心想:還好及時發現,不然後果就不堪設想了…。


茜茜聽阿德說完吳大哥的故事,滿臉委屈埋怨地看了阿德一眼,說:「如果是我自己喜歡也不行嗎?」


年齡真的是個問題,喜歡或願意不代表就可以去做。未成年的青少年男女,他們的思想與人格都尚未成熟定型,有可能在思慮不周,或被誤導與引誘的狀況下發生性行為,這樣的性行為對青少年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需要保護。


根據民國88年4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中,為了保障兒童及青少年,特別規定:凡是和未滿16歲的青少年發生性關係,不論對方是否出於自願,都屬於犯法的行為,對方或其法定監護人可以依法提告。


在過去的習慣中,認為發生性行為,都是男方的錯,通常視男方為「加害人」,女方為「受害人」,但在現實上,男生也有可能成為被性侵害的對象,因此,修正後的刑法是以「年齡」而非「性別」為保護的基礎,無論是男性或女性,都受到法律同樣的約束和保護,皆可成為性犯罪的加害人及被害人。


在兩情相悅的前提下,可能出現下面幾種狀況:
1.兩人都未滿16歲:依照法律,兩個人都未成年,都同屬加害人與被害人,依法都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是屬少年保護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所謂兩小無猜條款)。


2.一人滿16歲,未滿18歲,另一人未滿16歲:因被害人未滿16歲,加害人之行為構成犯罪,但因加害人為18歲以下(含18歲),可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屬少年保護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


3.一人滿19歲,另一人未滿16歲:因被害人未滿16歲,加害人之行為構成犯罪,且加害人已超過18歲,故需負完全法律責任。


4.兩人均為16歲以上:兩人的行為皆不構成犯罪(但若涉及援交或性交易者,則仍屬犯罪行為)。
〔參考資料:青少年偷嚐禁果之法律責任─兩小無猜條款文�王如玄(常青法律事務所律師)2007/1/10〕

本文作者:翁一婷 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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