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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含量」應明確標示 提供消費者透明資訊

包裝「咖啡茶飲」具方便、休閒、食尚及提神等特色,在臺北都會區具有龐大消費群。在業者的大力行銷下,民眾是否注意到飲料中的「咖啡因」含量?業者是否依法明確標示「咖啡因」?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特執行市售「含咖啡因飲料」標示檢查專案,針對轄內各大賣場(含百貨公司)、雜貨店等業者銷售的包裝產品進行查核,本專案共檢查570種品項(1,081件次產品)之「含咖啡因」飲料製品,包括有:茶飲、可樂、可可、及咖啡飲料…等食品。共查獲9件(1.58%)產品標示不符規定,其中5件不合規定產品為本市業者,已依程序處理;另4件為外縣市業者,已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權責辦理。

衛生局表示,本專案重點係查核「一般標示」、「營養標示」及「咖啡因及其含量」是否依法規規範的方式作標示。查獲9件標示不符規定產品,其違規項目計17件次(因有重複違規事項),其中以一般標示不符規定的最多,達11件次(64.71%),違規情形包括:「標示字體小於2毫米」6件次、未標示「原產地」3件次,及「未標示咖啡因含量」1件次與「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錯誤」1件次。「營養標示」部分的違規情形包括:營養標示不全6件次(35.29%),咖啡因為「非營養素」卻標示於「營養標示欄中」4件次,外包裝上有營養宣稱,但從標示中「看不到所宣稱之營養素及含量」2件次。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以上違規情形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17條第1、2項之規定),且違規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97年1月1日起製造「含有咖啡因成分」液態飲料,除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外,咖啡因含量標示規範可供參考:

(一)咖啡飲品所含「咖啡因含量」均以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量表示:例如:咖啡因含量為「20毫克」者,會以 「20mg/100mL以下」標示之。

(二)「即溶小包裝咖啡」需沖泡之粉末產品,其「咖啡因含量」即是產品上所標示之「每一食用份量所含咖啡因總量(毫克)」。

(三)宣稱「低咖啡因飲料」之飲品,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應等於或低於2毫克,如:咖啡、茶及可可飲料等。

(四)茶及可可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mg/100mL」,其他飲料如含有咖啡因,其含量不得超過「32mg/100mL」。

(五) 「咖啡因」非屬營養品,不得列入營養標示中。


業者應依法盡責提供符合規定之包裝食品標示供消費者選購,同時亦提醒連鎖茶飲、咖啡店業者,如所販售之茶飲、咖啡濃度超過50mg/100mL 者,仍請標示「本咖啡(茶)濃度較高,請適量飲用。」

衛生局表示,適量飲用咖啡具有提神、利尿、舒壓的效果,然對於心血管疾病、骨質疏鬆、失眠、腸胃疾患等慢性病民眾,不當飲用將對健康造成影響,特別是對於孕期婦女長期、大量飲用「含咖啡因飲品」,對姙娠中胎兒及初生幼兒,可能對發育中的中樞神經系統造成傷害,均應儘量降低或避免攝取。建議每日以不超過300毫克為宜(一杯包裝咖啡飲料咖啡因含量約在80至350毫克之間,隨種類、泡製法與口味而有不同)。衛生局再提醒大家在選擇「含咖啡因」之飲品時,應注意標示內容,如:「產地」、「咖啡因含量」、「熱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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