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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用隱形眼鏡,確保視力健康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隱形眼鏡﹝包括坊間俗稱娃娃鏡片之彩色隱形眼鏡﹞為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須通過查驗登記審查,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始得上市。

民眾配戴隱形眼鏡應先經醫師驗光處方,並前往領有藥商許可執照之商家購買,選購隱形眼鏡產品時,一定要留意產品標示,使用前請務必詳閱產品之使用說明書並遵照指示使用,倘眼睛有任何不適應情形或症狀,應立即向眼科醫師求診。

由於隱形眼鏡關係人體結構,直接影響民眾視力健康至鉅,因此除專售或兼售隱形眼鏡販賣業者,列為藥商(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管理外,並規定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凡裝配隱形眼鏡視同醫療行為,必須先經醫師驗光,始得供售。

隱形眼鏡產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藥事法第75條規定刊載廠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衛生署核准登錄事項。

若疑似因使用隱形眼鏡而引起不良反應發生,可利用衛生署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或網址﹝https://adr.doh.gov.tw﹞向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通報。
本文作者: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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