腎上腺腦白質失養症(Adrenoleukodystrophy,ALD)是一種X性聯隱性遺傳性的神經退化疾病,其缺陷基因係位於X染色體上;此種異常基因會使細胞內過氧化物體peroxisome超長鏈飽和性脂肪酸(very long-chain fatty acids, VLCFA)代謝異常,致使體內之超長鏈脂肪酸異常沈積在大腦白質和腎上腺皮質,侵蝕腦神經系統的髓鞘質,進而妨礙神經的傳導。此病症之發生率約為1/21,000~1/16,800,發病年紀不同,症狀表現有:過渡活躍、語言理解能力下降、記憶力下降、手腳控制不良,至肌肉痙攣、吞嚥困難不等,以最典型的兒童大腦型而言,會先喪失行動自主能力、語言能力,平均發病年齡為7歲。
林秀娟局長表示,我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於89年8月正式公布施行,是全世界繼美國、日本、澳洲與歐盟之後,第五個制訂「罕見疾病」法案之國家。目前我國審議認定及公告之罕見疾病計有108項,病患約有二千餘名,為照顧罕見疾病患者,衛生署已將罕見疾病致身心功能障礙者已納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範圍,並將罕見疾病列入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免除部分負擔,健保對於罕病之醫療照護,在92年之醫療費用達7.13億元(平均每人18.5萬元)。又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政府每年均編列預算補助健保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93年計達1600餘萬元;有關腎上腺腦白質失養症病患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羅輪佐的油」,其費用亦為國民健康局補助之列(一瓶約4500元,以張氏三兄弟為例,每月約需10瓶左右)。
【罕見疾病】
一、定義:衛生署公告罕見疾病年盛行率標準為萬分之一以下。
二、醫學上所發現的罕見疾病,大致可分為「遺傳性代謝異常」及「遺傳性器官病變」兩類,除此之外,仍有許多的罕病是現今醫學技術都尚未發現原因的;不過,罕見疾病雖然罕見,但不一定就是「不可救藥」的病。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成果摘要
一、成立「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及審理罕見疾病醫療補助案件:辦理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會會議13次;審議認定及公告罕見疾病108項128種;公告罕見疾病藥物名單及其適應症,計71種;公告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品目及適應症,計40種;設置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費用審核小組。
二、設置罕見疾病諮詢單一窗口及罕見疾病個案通報資料庫:自89年8月9日起,迄93年12月10日,接獲各診療醫院通報共計1,674案。
三、設置罕見疾病藥物物流中心,93年計補助96萬元;規劃特定之罕見疾病藥物品項之儲備,期解決有需求量但儲備不足、或需求量較少但為緊急須立即處置之罕見疾病藥物;該中心計儲備八項罕病患者緊急需用藥物,各醫院之申請量一次以兩星期之藥量為原則,必要時得再延長一次(二星期藥量),每位病人以申請兩次為原則。
四、補助設置罕見疾病個案(含先天代謝異常個案)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治療性奶粉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93年計補助1480萬元。
五、設置罕見疾病個案國際醫療合作代行檢驗服務,93年計補助50萬元;協助各醫療院所國際檢體外送之行政作業聯繫、款項申報及經費核銷等事宜外,另由罕見疾病基金會分攤40%之代行檢驗費用,並整合、建置國內相關罕見疾病國際檢體外送資訊,順暢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管道。91年補助25案、92年補助44案,93年至12月底已核定補助50案。
七、獎助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工作及研究計畫:配合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從事罕見疾病防治、研究(含診斷、治療及個案之追蹤管理模式)、教育及宣導工作等之研發與推動,以提供制(修)訂罕見疾病防治措施與對策之依據。92年計補助辦理「改進國內罕見代謝疾病的診斷、治療及防治」及「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建立別嘌醇測試法(allopurinol test)及罕見疾病戊二酸尿症第一型的生化與分子醫學診斷」等六項計畫;另,補助國立中正大學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成效之評估與改進研究」計畫。
八、辦理相關醫事人員之獎勵通報計畫,已分別於92年及本(93)年公開表揚績優人員及醫療機構。
九、辦理罕見疾病防治系列宣導計畫:90年起補助印製罕見疾病系列單張(34種)、91年辦理罕見疾病校園巡迴講座、92年完成小於萬分之一(罕見疾病者的尊顏)宣導專刊及編制罕見疾病健康護照、本(93)年9月完成台灣代謝性疾病專書之編印。補助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辦理「絕地花園電視單元劇-罕見疾病病友的生活故事」拍攝計畫,已於本(93)年11月1日播出。
十、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生物製劑、罕見疾病藥物等宣導及教育訓練工作;配合「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辦理鼓勵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計畫。
十一、其他重要績效:
(一)「經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業於91年8月30日列入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減輕病患及其家庭之經濟負擔。
(二)積極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修法工作;「罕見疾
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92年11月5日行
政院第二八六四次會議通過,同年11月10日報請大院審議,
業於93年12月24日經立法院二三讀通過。
十二、健保對罕見疾病患者之照護
(一)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收載,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適用罕
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專案進口(製造)或領取罕藥許可證
藥品共57項。
(二)90-92年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之罕病患者各有2784、3367、
4061人。其中以先天性代謝異常之患者最多。
(三)醫療費用:90-92年罕病患者全部醫療費用各為4.64、5.69、
7.13億元,其中因罕見疾病就醫之醫療費用90-92年各為3.4
、4.09、5.19億元。
十三、未來短、中、長期政策走向
(一)未來目標
1.強化罕見疾病患者及弱勢族群之醫療權益及人格自主權。
2.提升罕見疾病患者醫療利用之可近性。
(二)未來工作重點
1.賡續辦理「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會務,審議認定
罕見疾病、罕見疾病藥物及特殊營養食品。
2.賡續審理及補助罕見疾病個案健保未給付之診斷、治療、
藥物及特殊營養食品等醫療費用。
3.持續強化「遺傳性疾病諮詢及診斷服務窗口」之功能。
4.建置「遺傳性疾病資訊管理系統」資料庫,簡化通報、審
核程序。
5.賡續辦理相關醫事人員之獎勵通報計畫,及獎助各級醫療
或研究機構從事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之相關研究。
6.運用基因體醫學基礎研究成果,辦理遺傳性及罕見疾病之
診斷及治療方法之研發與改進。
7.結合社政、教育體系,積極協助罕病患者其就業、就學、
就養問題。
8.持續加強罕見疾病防治宣導,提升大眾對罕病之認識與接
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