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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長者的財產管理

失智長者的財產管理_圖1

作者/馬偕紀念醫院精神醫學部老年精神科主治醫師 邱于峻 整輯/黃慧玫 圖片設計/Darren 文章出處/本文摘錄自《馬偕紀念醫院院訊》

失智症患者經常遺失或找不到重要物品;或者對於風險與現實的判斷受損,以及對人物時間地點的認知退化等,容易造成患者或照護者的困難。這些認知功能受損和多重層面的退化,包含記憶力、注意力、判斷力、計算能力和定向感等等,使得失智症長者成為遭受經濟傷害或者詐欺的高風險族群。

有部分長者無法計算或分別金錢的價值,喪失對於財務管理的了解,或無法直接操作財務管理工具;還有可能喪失現實感,無法分辨所需管理的財務或當下情境的真實性,因而可能自己操作失誤或者受到有心人士的操弄。

詐騙有非常多種類,長者常見的受害方式包含欺騙、誘惑長者簽下不合理交易合約、被犯罪集團當成人頭或直接恐嚇剝奪財務。當受到財務上的損失時,就如同剝奪了長者的財物、照護資源,除了直接影響生活品質,甚至可能導致長者揹負刑事責任。此外,也有可能對長者的情緒狀態和自尊帶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惡化原本的疾病。

透過法律保護長者

想要保護長者或病人避免因失智或精神疾病相關的財物損失,首要當然是積極治療疾病和照護,並且如同平常教育長者一般,提醒留意陌生電話、銀行交易時要注意、有懷疑詐騙時要報警處理等等,最後,別忘了還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保護長者。

根據民法第14 條,當自然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時,配偶和四等親以內的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來保護病人。

跟法院提出申請以後,法院會指派醫院鑑定是否自然人符合監護宣告之資格,如果符合資格,法院會指定監護人,之後以被監護人最大利益為目標協助處理事務。法院除了指派監護人以外,還會指派一位財產清冊人,負責協助和監督監護人管理財產。

若被監護人的精神障礙比一般人相對顯弱但不符合監護宣告之資格,民法第15 條表示可鑑定自然人是否符合輔助宣告之資格。如果鑑定後發現自然人符合資格,法院會指派輔助人,協助被輔助人處理某些特定重大事務,如借貸、房地產買賣、訴訟、買賣交通工具等。

透過醫療端盡力的治療以及法律保障雙管齊下,可以有效避免長者因為疾病,做出對自己財務不利的決定,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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