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中的遊客駱思龍說笑話:

2009-03-27

通緝犯是江洋大盜嗎!?通緝犯有這麼可怕嗎!?讓駱思龍的白爛法律教室來向您說分明,通緝犯是什麼東西!

通緝犯!通緝犯!相信大家在電視、廣播新聞或報章雜誌上常常會看到『通緝犯』三個字,而最近最有名的通緝犯就是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啦!到底要怎樣做,才能讓您變成通緝犯呢!?

簡單的說,想要變成通緝犯,就得要先『被告』!而且還要是被告『刑事』的案件!

再來就是大家最關心的事情了,那就是通緝犯都是窮兇惡極的大壞蛋嗎?都是危險性很高的歹徒嗎!?噢喔!並不是!法院或檢察署之所以會發佈『通緝書』…,等一下!不是『通緝令』嗎!?唉呀,沒辦法,那是不懂法律的人搞出來的怪名詞,雖然『令』這個字給人的感覺比較炫,但是沒辦法,法律就是規定『通緝書』,各位觀眾如果不能接受的話,那就去請立法委員去修法吧!^^

言歸正傳!法院或檢察署之所以會發佈『通緝書』,是因為被告死不來開庭,被告可是刑事案件的『靈魂人物』,被告『罷演』不到庭,法院或地檢署就沒戲唱了!沒辦法,就發佈『通緝書』,動員全國的警察來幫忙法院或檢察署來找『通緝犯』歸案!所以啦,祇要是沒來開庭的刑事被告,都會變成通緝犯喔!不管你是殺人不眨眼的江洋大盜、十大槍擊要犯、問候人家老娘的大聲公、毛手毛腳的大色魔還是小淫蟲、大逃犯還是小逃兵、喝酒要開車開車要喝酒的酒鬼、甚至是被人家誣告的『善良老百姓』,祇要你是刑事被告,沒有正當理由又不來開庭,你就等著被通緝吧!還有一種情況,如果已經判決確定了,而被告卻沒有自己去地檢署報到執行的話,那也是會被通緝的!要不然的話,豈不是做錯事卻不用負責嗎!?

那為什麼不來開庭呢?就讓聽過眾多通緝犯不來開庭理由的法警駱思龍來向您報告一下:幾乎千篇一律,這些被逮的通緝犯都說自己『沒有收到傳票,不知道什麼時候要來開庭』!為什麼沒有收到傳票呢?法院或檢察署寄的傳票都是按照報告自己說的地址寄的呀!而且絕對是用『雙掛號』寄的,說沒有收到,鬼才會相信呢!

有的被告會說是因為搬家,所以才沒有收到傳票!法院和檢察署神通廣大,怎麼可能會不知道被告搬到哪去呢!?這也很好笑,如果是這樣的話,每次開庭的時候,法官和檢察官也不必問被告的戶籍地址和現居地了!而且法官和檢察官鐵定會回被告一句話:「你自己明知自己有案子在我們這裡,搬家的時候本來就要主動告知法院或地檢署!」,如果知道被告人在哪裡的話,哪還需要大費周章的發佈『通緝書』,叫全國的警察去幫忙找人!

而且,一般說來,為了保障人權,法院或檢察署不可能隨隨便便就發佈通緝!依照法律的規定,要先寄傳票給被告,通知被告來開庭;被告沒來開庭的話,還會先叫法院或檢察署的法警去『拘提』被告,再找不到被告的時候,才會發佈『通緝書』啦!不過也有例外情況,像前幾天,本人去開一個庭,自行來開庭的被告原本還老神在在,談笑風生的,不料證人說的證言對被告相當的不利,而且審判長還在休庭前說:「法警,多叫一個人進來!」,結果休息一下子之後,被告竟然『人間蒸發』啦!問被告的律師,律師則說被告說要去上廁所,可是本人將整棟法庭大樓的廁所都翻了過來,就是沒有找到被告(這個被告一定有看過『火影忍者』,要不然怎麼會『尿遁落跑之術』呢)!這時,審判長就當庭裁定從即刻起通緝這位『聽到要多增加法警人力,就心裡有鬼落跑的被告』!並且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根據本人幾次的拘提經驗,最可能被發佈通緝的有以下幾種人:

1. 因為工作因素,到處奔波者:例如說到處打零工,沒有固定住居所的人;到處帶團的導遊;以車為家的計程車司機;四處為家的遊民…
2. 吸毒的毒蟲:因為登記有案的毒蟲經常要驗尿,然而因為毒品非常難戒,所以可以說祇要再驗一次尿,毒蟲施用毒品的案子又添一筆,這樣搞下來,很容易就會被以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被關起來,一旦被關起來,這些毒蟲們就接觸不到毒品,接觸不到毒品,他們就會很『難過』,所以就會開始『跑路』,被逮到之後再說,而一一成為『通緝犯』!

再接下來就是向大家介紹幾種被警察不費吹灰之力給逮到的通緝犯類型:

1. 出入境:有的通緝犯來歸案的時候是附帶著一箱箱的行李,沒錯!是由航警局帶來的『腦殘通緝犯』,通緝犯也想跟著正常人出入境!門都沒有!
2. 去醫院看病:看病要用健保卡呀,要用健保卡就等於就是要查驗你的身分啦!不過這種通緝犯通常都是穿著醫院裡頭的『制服』,比較誇張的還有坐輪椅、吊點滴,甚至有正要動手術的呢!我們法警也非常不喜歡收到這種通緝犯,警察不顧這些腦殘通緝犯的死活把他們移送過來,拿到收據之後就拍拍屁股走人,如果他們開庭開到一半掛掉怎麼辦!?又或者,法官諭知把這些『重症病人』送回醫院救治,是要由誰來載呢!?真是夠了!
3. 投票:通緝犯也想跟著去投票,投票所都嘛有警察在『圍事』,你去投票的時候,跟去醫院看病相比,更不可能用假身分瞞混過關,查驗身分的下場就是被逮捕一途,真是智障!啊!不是,是守法的好公民,幫大家選出立了這麼多的好法律的民意代表…,像我就不是個好公民,已經N年沒投票了~~!
4. 領消費券:人為財死,鳥為食亡,消費券好歹也是價值3600元,沒關係啦,沒被警察抓到的話,賺國家3600;被抓到的話,還可能賺更多,直接白吃、白喝、白住國家的!反正日子都過不下去了!進去監、所度小月也沒差了…

接下來是向大家報告一下通緝犯的下場,像是地檢署通緝要執行的通緝犯,除非是可以易科罰金的,還有『用錢贖人』的可能性,要不然的話,一被移送檢察署歸案,就會先送看守所,不久之後就『發監執行』啦!

至於說還沒結案的通緝犯,法院和檢察署都有以下幾種的處置方式:

1. 羈押:如果檢察署認為他們所通緝的被告(噢!通緝犯還沒被檢察署起訴移送法院之前都是叫做『犯罪嫌疑人啦!』有收押的必要時,會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至於會不會被羈押,那就要看法官大人如何定奪了!
2. 交保:尤其是以財產犯罪的被告比較可能會採用交保的方式確保被告在往後的庭期『隨傳隨到』!如果被告之後又沒來開庭,搞到又被通緝的話,那些保證金就會全部『沒入』國庫了!
3. 責付:就是不用錢,而由檢察官或法官指定的人用他們的『人格』來擔保被告到時會來開庭!如果被告之後又沒來開庭,那麼來責付的人…,沒事啦,頂多被檢察官或法官『酸』幾句就沒事了。
4. 限制住居:就是限定被告之後要固定住居在某個地址,倒也不是說真的一定要住在那兒,一步都不准離開,而是說法院或檢察署的傳票寄到那兒,被告就一定要知道要來開庭才行!
5. 開釋:就是無條件的放人,不過並不是這樣就沒事了,因為案子還沒有結,所以還是要等傳票,等開庭!

那麼要如何避免自己變成通緝犯呢!?就是當我們成為被告之後就要保持和法院或地檢署的聯絡囉!通常我們的對話窗口是『書記官』,而法院或地檢署寄來的公文封上會列印書記官的股別和分機號碼,如果法院或地檢署和你『失聯』一段時間,那就要主動打電話到法院或地檢署聯絡,看說案子的進度到哪了!

如果怕被詐騙集團騙的話,那就請您親身到法院或檢察署的『為民服務中心』來查吧!又司法機關絕對不會打『語音電話』給你!叫你『趕快匯錢』到某個帳戶的;也不可能叫你到法院或檢察署以外的地方,偷偷摸摸的將大把的鈔票交給那位『司法人員』的!如果你覺得事有蹊蹺,又想看看詐騙集團是長什麼樣子的,那就請你在和詐騙集團約好見面的地點之後,請警察代你去赴約,結果您就會發現,那位『司法人員』根本就不認識你!還會叫冒充你的警察趕快繳錢呢!@.#|||

最後要說的是少年會被『通緝』嗎?ㄟ…,刑事法規中所定義的少年是12歲以上,18歲未滿的人,他們是會被『通緝』啦,不過因為他們是少年,所以用的詞兒不太一樣,他們是叫做『協尋』啦!講了一個段落,各位觀眾如果有任何建議的話,尚請不吝指教,本人想到什麼新梗的會隨興修改這篇文章的!^^

轉貼自http://tw.myblog.yahoo.com/sony-911/article?mid=131&l=f&fi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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