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保險公司想調閱患者病歷該怎麼辦?

A:

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96)全醫聯字第1716號函「有關保險公司查詢病患就診紀錄之處理原則」,保險公司預查詢病歷,需要依據以下原則辦理:










(一)應有正式公文及具體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之「患者查詢同意書」或「病人授權同意書」(病患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之正本),並繳交工本費1,000元。



(二)病人授權同意書如係影本,需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同,如發生異議,一切由○○○○公司負完全法律責任。」並加蓋與公文相同之圖記作背書。如同意書為正本,僅需與公文相同之圖記背書即可。



(三)非本人查詢病歷摘要同意書優先順序如下:(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成年兄弟姐妹(5)祖父母(6)成年之其他親戚並附彼此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份證影本)。



(四)衛生署96年3月3日衛署醫字第0960007542號函釋略以:查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病人之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又醫療機構依同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應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提具之委託同意書為之,但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視為上開所稱之委託同意書,並經衛生署94年1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30220492號函釋在案。上開同意書之格式,醫療法規並未限制,且衛生署並無統一規範,惟應具體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以利醫療機構辦理。另醫療機構基其管理上之需要,所要求或提供之同意書格式,如符合前開原則,尚無不可。
此文由王桓奇醫師收錄至精神科常見問題集

2012-12-06 18:28:18

立即訂閱我們的電子報

掌握最新健康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