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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健檢規定將有新變更

衛生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對於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規定,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變更如下:

1.外籍勞工入國後定期健檢時程變更為「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2.取消尿液中大麻、安非他命類藥物、鴉片代謝物檢查項目。

3.對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如連續二次(採血時間需間隔三個月)西方墨點法結果皆為未確定者,視為合格。

4.對於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經採離心濃縮法顯微鏡檢查結果如為哈氏阿米巴、大腸阿米巴、微小阿米巴、嗜碘阿米巴、雙核阿米巴等,視為合格;但如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者,則為不合格。

5.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但書再次入國之外籍勞工,於辦理入國簽證時,得檢具我國指定醫院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取代國外認可醫院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表示,「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並配合勞工委員會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同時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開始施行。因而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外籍勞工免辦理入國工作滿十二個月及二十四個月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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