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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落實通報制度 加強醫院內感染的控制!

為加強醫院內感染的控制,防堵院內感染的再發生,衛生署要求醫師
及醫療機構,務必於法定時間內誠實通報及製作轉診病歷,若發生類
似和平醫院疑有延遲通報之情事,將在查證屬實後,予以最嚴厲的懲
罰。

一、確實落實通報制度

全力防堵院內感染已成為現階段防疫SARS的第一要務,為使防疫工作
滴水不漏,游院長數度要求落實通報的執行,行政院衛生署並已建立
二十四小時通報機制,接受醫師及醫療機構的疫情通報。惟發現仍有
若干醫療機構或基於形象或基於業績等因素考量,未能遵照辦理,這
是很不應該的事。

二、未落實通報制度,醫療機構最高處150萬元罰鍰;醫師最高處45
  萬元罰鍰,並移送懲戒委員會處理後,依其實情,限制其執業範
  圍、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醫師證書。


醫師或醫療機構違反通報義務時,不但有行政責任,且依傳染病防治
法規定,最高可分別處45萬元及150萬元罰鍰。醫師還可移送懲戒委
員會後,限制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醫師證書。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遇有SARS疑似案例應立即通報,針對台
北市立和平醫院、仁濟醫院、高雄長庚醫院是否有未依限通報,衛生
署已行文地方政府立即澈底查核,如確有違規事實應嚴加懲罰,對醫
療機構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對醫師最高可處新台幣45萬元
罰鍰。

三、製作假的通報紀錄,醫療機構負責人應以共犯移送,依偽造文書
  罪偵查。如隱匿不報,致病患未立即隔離治療而有散布之虞,
  依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論處。


醫師或醫療機構故意隱匿疫情,製作假的通報紀錄至地方衛生機關或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各地分局,構成偽造文書,對醫師及醫療機構負責
人應以共犯移送,依偽造文書罪偵辦,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如隱匿不報致病患未立即隔離治療而有散布之虞,造成防疫漏洞時,
依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移送法辦。
公立醫療院所因廢弛職務致釀成災害,公務員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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