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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對旅遊相關建議『SARS問題集』!

世界衛生組織發布旅遊警示係根據當地流行的規模,包括罹病人數及
每日新增病例數。另外因為當地傳播鏈的擴展而導致散布至其他地區
的可能性,也是一個重要的考量點。

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旅遊警示區包括北京、香港、廣東、內蒙古、山西
、天津及台北,建議旅客延後所有到當地之非必要行程。


對於旅客之警告:在十天內到過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並產
        生SARS主要症狀:高燒(>38℃)、乾咳、呼吸急
        促或困難者,應立即就醫。



世界衛生組織對於限制SARS國際間傳播之建議措施:

 快速找出病例並採行適當處置,包括隔離疑似及可能病例,並對
  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處置。

 自有地區性傳播(++)及(+++)等級地區離境者,應進行篩檢。
  內容包括詢問是否有症狀及接觸史等,並進行體溫量測。
  不合格者應接受醫護人員評估,必要時延後旅程。

 目前對於發生SARS流行地區之貨物及動物輸出並無任何限制,它
  們並不會造成任何公共衛生上的危險。

 自有地區性傳播地區抵達者,在離開當地十天內應注意是否疑似
  症狀發生,若有應立即就醫。

 與可能病例有接觸者,十天內應避免任何旅行。若已旅行至其他
  國家,應立即接受隔離及當地衛生機關的主動調查。


Q:是否有病例發生的國家,該國全國均屬疫區,都有危險性?

A:為了萬全起見,因中國及開發中國家資訊較不完整,再次叮嚀非
  必要之旅行,仍請暫勿前往。

Q: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個案搭同一班飛機該怎麼辦?

A:有SARS症狀之旅客航空公司應婉拒其登機。如果不放心,請到醫
  院做必要之檢查。有關醫療檢查治療訊息,可向0800-024-582
  查詢。

Q:航空器禁止疑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旅客上機,
  如何確實執行?


A:航空公司於旅客報到劃位時會觀察及詢問,請旅客基於大眾健康
  理由,如有咳嗽、發燒症狀應主動告知,如果航空公司未主動詢
  問,應提醒其要如此做。

Q:如果航空公司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個案上機,
  應如何處理?


A:依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之準則,自SARS發生地區起飛之航空器,該
  所有公司有義務確實檢核旅客填報之SARS防治調查表,凡有類似
  症狀者,應會同機場醫護或防疫人員許可,始得登機。因此,如
  發現航空公司違反上述作業程序使SARS疑似個案上機,在台灣可
  請檢據(包括時間、地點、航班)向0800-024-582通報。

Q:衛生署會不會通知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個案之
  同一班機旅客?


A:衛生署已取得SARS個案同機旅客訊息,將會個別聯繫。

Q: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個案已過潛伏期,但病症不明顯,
  與其搭同班飛機,應如何處理?


A:所有潛伏期、發病期皆依疫調結果判定,如果SARS個案在發病期
  搭飛機,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會通知同團人員進行檢查。

Q:航機或船運旅客在途中發生疑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症狀時,航空公司或船舶公司應注意哪些事項?


A:建議航機旅客在飛行途中發生疑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症狀時,空服人員應通知塔台轉知地勤人員待命,以備落地後立
  即處理,該班飛機則進行特別檢疫消毒,全機機組員及旅客由衛
  生署疾病管制局進行後續追蹤。經由海運途徑旅行之案例,比照
  空運辦理。

Q:面對目前SARS的蔓延與擴大,旅遊業者與遊客該如何因應?
  政府相關單位有何具體協助措施?


A:一、各旅行公會會員旅行社注意下述事項:

  1.如旅行社出團至中國大陸、香港、越南、新加坡等曾有報告
    病例之地區者,應勸導團員儘量避免至人多擁擠之公共場所
    ,如有旅客出現發燒、咳嗽、呼吸困難、呼吸急促等症狀,
    應儘速於當地安排病患就醫,並應善盡告知同團旅客之義務
    。

  2.對於自上述地區返國,且有可能與病例接觸的民眾,如有發
    燒及不尋常的呼吸道症狀,應即通報本局(免付費疫情通報
    專線0800-024-582)並就醫,同時告知醫護人員有關出國資
    訊,俾即時採取必要之治療與隔離措施。

  3.旅客返國入境時,若出現不適症狀,可透過空服員協助,在
    入境航班上填寫「症狀聲明表」,投入位於機場入境動線之
    回收箱;或自行於回收箱處取單填寫「症狀聲明表」後投箱
    ,並將下聯「傳染病敬告卡」撕下攜回,供就醫時參考。
    若於機場出現嚴重症狀,請速聯絡機場檢疫人員:中正機場
    第一航廈(03)3982584、第二航廈(03)3983395及高雄機場
    (07)8031141。

  4.為便利旅客取得「症狀聲明表」,已請旅行社協助分送表單
    (夾帶於旅客護照或機票)給前往東南亞、大陸及香港之旅客

  二、各航空公司要求其配合下述事項:

  1.機場工作人員如發現乘客於旅遊地上機前有發燒至38℃以上
    ,及咳嗽、呼吸困難等不尋常之呼吸道症狀,應建議旅客先
    於當地就醫,直到症狀緩和再返國。

  2.為避免傳染病由境外移入,亦請航空公司於發現機上旅客有
    上述症狀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即時通報機
    場檢疫人員,以利檢疫工作之進行。

  3.請空服員於航機降落以前,於航班上加強播放「入境旅客申
    報制共同宣導錄影帶」或利用廣播向乘客宣導填寫症狀聲明
    表;並請各航空公司於入境航班準備適量之「症狀聲明表」
    表格,供出現疑似傳染病症狀之旅客填寫。

  三、機上廣播稿以提醒民眾注意自身狀況,如有類似症狀有義務
    通報衛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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