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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禮券消費新制

每逢歲末年終是尾牙聚餐的旺季,坊間各種五花八門的餐飲禮券優惠非常誘人,您是否因此想要購買餐飲禮券呢? 

為了減少民眾使用禮卷的消費糾紛,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10月12日發布「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要求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業者應負起換發禮券義務、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未提供餐飲服務之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及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等五大新制,自105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餐飲禮券管理。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提醒您,選購餐飲禮券時,應仔細看清楚檢查資訊揭露是否完整,購買後也應儘速使用,別讓自身權益受損。此外,業者如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業者可參考禮券格式範例制定餐飲禮券,以避免消費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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