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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如何以「限制人權」來達到「保障人權」呢?

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一般精神科 吳建昌醫師

醫學是探討有關人體健康自然秩序的科學。法律與倫理則是維持社會人際秩序的主張與實踐。自然秩序與社會人際秩序之間,經常有互相交錯及互相影響的現象;人體自然秩序的變化可能引起社會人際秩序的調整,其中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精神衛生健康與人權保障的關係。

我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嚴重病人如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保護人應協助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不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應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經書面證明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應強制其住院;其強制住院,應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為之。前項鑑定,以全日住院方式為之者,其住院鑑定期間,以七日為限。

而上述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的規定,其目的就在於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促進病人福利,以增進國民心理健康,維護社會和諧安寧。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行動自由與言論自由,因此只有在嚴重精神病人出現明顯的傷人或自傷之虞時,無法依比例原則採用其他限制較小的治療方式時,精神醫療照護始以強制之方式為之,期待在最短的期間內恢復病人的身心健康(自然秩序),並降低社會人際關係(社會秩序)的危害衝突。而為慎重評估傷害行為之嚴重度及其與精神疾病的關係,精神衛生法亦規定需有兩位專科醫師始能進行強制鑑定。而為防止強制精神醫療照護的濫用,精神衛生法亦規定病人及其家屬皆得向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我國近十年來自殺死亡者佔總人口比例逐年攀升,在2004年自殺為十大死因的第九位,因此自殺防治成為我國公共與精神衛生政策的重點,而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在自殺防治系統即扮演個人危機強制處理的角色。強制鑑定與強制住院永遠都保留解除的機會,然而自殺死亡者永遠無法活轉,因此強制鑑定與強制住院強制不願接受治療的企圖自殺者「等待」,提供其「思索」並「採用」他種生活哲學與態度的機會,而最後能在無嚴重精神疾病影響之下,「自主地決定」如何面對生命。另外,針對家庭暴力事件中有精神疾病的施暴者,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亦是以降低施暴者的症狀嚴重度來化解家庭危機,以避免個人或社會事後懊悔未對家暴受害人盡保護之責。

以上兩個例子,皆在說明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是如何以「限制人權」來達到「保障人權」的目標。此項業務一向為本院精神部長期以來深刻體認並積極貫徹的社會任務。然而就如同孔子認為訴訟制度之最高理想在於達到「使無訟乎」,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的最高理想也在於降低將來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的使用率。預防勝於治療,利用巨觀的精神醫療政策與社會政策來降低精神疾病發生率,配合強制鑑定及強制住院,對於促進精神衛生與保障人權都是不可或缺的。


新聞資料來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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